2005年12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用茶混淆营养液 有了商标也侵权
牛爱民 李舒

  据新华社 “御生堂”是一家有着400年历史的明代“老字号”。围绕“御生堂”的商标侵权案,经过两年的诉讼近日尘埃落定,“老字号”受到了法律保护。
  据了解,“御生堂”字号源于明代万历年间的“御生堂”药铺。1997年6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了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发销售中医药药品和保健品。2003年3月,御生堂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两种保健食品使用了与“御生堂”商标相似的标识。经调查发现,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2003年12月,御生堂公司将3家侵权公司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定,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侵犯了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专用权。一审判决3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北京御生堂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关费用。
  3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01年6月4日,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御生堂”商标。2002年10月7日申请被批准,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非医用营养液等。
  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御生堂”牌减肥茶、肠清茶虽标明为“茶”,但从其原料、功能、用途和消费对象来看,并不属于茶及茶的代用品,与非医用营养液有着相同特点和特定联系,如果经同一销售渠道如药店或者医院销售,势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判决认定生产销售“御生堂”牌减肥茶、肠清茶的3家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必须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赔偿数额改判为50万元人民币。